凡例
作者:一、本书收入汉代至北周及陈代的墓誌材料。高昌国的墓誌,以北周大定元年为准,收至延昌二十一年。现无拓片者及原石严重残损,拓片无法辨识者均不收入。
二、东汉时期的刑徒砖铭、画像石墓题记、墓门、神位、柩铭等一般不予收入。东汉至晋代的模印墓砖也不收录,请参见《广仓砖录》、《恒农砖录》、《千甓亭古砖图释》、《温州古甓记》等有关图录。
三、所收墓誌均以繁体標准字录文。各种异体、別体均改为通行正字。假借字一般不改动,保持原状。在个別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加注说明。原墓誌铭文中的衍字、脱字、重文、错字等现象均保留原状,未加改正。请在阅读时予以注意。如有不通之处,均为原誌刻写中固有的问题。
四、限于条件,无法附著拓片图版,仅能在每件墓誌录文后注明拓片出处,以资参考。为查对便利,录文中在原誌石每行末字下加以」号区分行款。限于篇幅,原誌石中空格未予保留。五、原誌石残泐不清,无法確识之字,以□号注明。
六、录文均採用新式標点,惟文中书籍等专用名称及引语不另加以引号。
七、墓誌排列以时代年号为序。均以葬年月日为准。依次为:汉、三国、西晋、东晋、宋、齐、梁、陈、后燕、北魏、东魏、西魏、北齐、北周、高昌。同一年中年号改动者,依葬月所属年号归属。
八、本书收录的新近出土墓誌材料截止至一九八六年。九、目录中各誌的定名採取以下方式:凡有首题者均移录首题。无首题,而誌文首行言及誌主名号者移录首行前数字。无法以上二种方式命名者代为擬名,直称某某(誌主)墓誌。
二、东汉时期的刑徒砖铭、画像石墓题记、墓门、神位、柩铭等一般不予收入。东汉至晋代的模印墓砖也不收录,请参见《广仓砖录》、《恒农砖录》、《千甓亭古砖图释》、《温州古甓记》等有关图录。
三、所收墓誌均以繁体標准字录文。各种异体、別体均改为通行正字。假借字一般不改动,保持原状。在个別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加注说明。原墓誌铭文中的衍字、脱字、重文、错字等现象均保留原状,未加改正。请在阅读时予以注意。如有不通之处,均为原誌刻写中固有的问题。
四、限于条件,无法附著拓片图版,仅能在每件墓誌录文后注明拓片出处,以资参考。为查对便利,录文中在原誌石每行末字下加以」号区分行款。限于篇幅,原誌石中空格未予保留。五、原誌石残泐不清,无法確识之字,以□号注明。
六、录文均採用新式標点,惟文中书籍等专用名称及引语不另加以引号。
七、墓誌排列以时代年号为序。均以葬年月日为准。依次为:汉、三国、西晋、东晋、宋、齐、梁、陈、后燕、北魏、东魏、西魏、北齐、北周、高昌。同一年中年号改动者,依葬月所属年号归属。
八、本书收录的新近出土墓誌材料截止至一九八六年。九、目录中各誌的定名採取以下方式:凡有首题者均移录首题。无首题,而誌文首行言及誌主名号者移录首行前数字。无法以上二种方式命名者代为擬名,直称某某(誌主)墓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