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 法 第 四 十 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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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治国者,主道明也。所谓乱国者,臣术胜也。夫尊君卑臣,非计亲也,以埶胜也。百官识,非惠也,刑罚必也。故君臣共道则乱,专授则失,夫国有四亡:令求不出,谓之灭。出而道留,谓之拥。
下情求而不上通,谓之塞。下情上而道止,谓之侵。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是故先王之治国也,不淫意於法之外。不为惠於法之內也。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威不两错,政不二门,以法治国,则举错而已。是故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轴偽;有权衡之称者,不可欺以轻重;有寻丈之数者,不可差以长短;今主释法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;以党举官,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;是故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。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,比周以相为匿,是忘主●交以进其誉,故交眾者誉多。外內朋党,虽有大奸,其蔽主多矣;是以忠臣死於非罪,而邪臣起於非功,所死者非罪,所起者非功也,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。十至私人之门,不一至於庭。百虑其家,不一图国。属数虽眾,非以尊君也。百官虽具,非以任国也。此之谓国无人。国无人者,非朝臣之衰也,家与家务於相益,不务尊君也。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,小臣持禄养交,不以官为事,故官失其能。是故先王之治国也,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。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故能匿而不可蔽,败而不可饰也,誉者不能进,而誹者不能退也,然则君臣之间明別,明別则易治也。主虽不身下为,而守法为之可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