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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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桓公起元年,尽七年
[疏]《鲁世家》:桓公名允,惠公之子,隐公之弟,以桓王九年即位。《世本》作轨。《谥法》:“辟土服远曰桓。”
元年,春,王正月。桓无王,其曰王,何也?谨始也。诸侯无专立之道,必受国于王。若桓初立,便以见治,故详其即位之始,以明王者之义。
[疏]“桓无”至“始也”。○释曰:徐邈云:“桓公篡立,不顾王命,王不能讨,故无王。又且桓公终始十八年,唯元年、二年、十年、十八年有王,自外皆无王,故传据以发问,而曰‘桓无王’。又范氏例云:“《春秋》上下无王者,凡一百有八。桓无王者,见不奉王法;余公无王者,为不书正月,不得书王。桓初即位,若已见治,故书王以示义。二年书王,痛与夷之卒,正宋督之弑,宜加诛也。十年有王,正曹伯之卒,使世子来朝,王法所宜治也。十八年有王,取终始治桓也。”是解元年有王为谨始也,余年无王为不奉王法也。若然,桓为弑君而立,故十四年没其王。文、宣公亦篡位而立,不去王者,桓弑贤兄让国之主,害成立之君,宣篡未逾年之子,又无为臣之义,以轻重既异,故去王亦殊也。杜预注《左氏》桓十四年无王者,“失不班历”也。何休注《公羊》,意与《谷梁》同。唯解有王者别,云:“二年有王者,见始也。十年有王,数之终也。十八年有王,桓之终也。明终始有王,桓公无之耳。”
其曰无王,何也?桓弟弑兄,臣弑君,天子不能定,诸侯不能救,百姓不能去,以为无王之道,遂可以至焉尔。元年有王,所以治桓也。
公即位。杜预曰:“嗣子位定于初丧,而改元必须逾年者,继父之业,成父之志,不忍有变于中年也。诸侯每首岁必有礼于庙,诸遭丧继位者,因此而改元即位,百官以序,故国史亦书即位之事于策。”○去,上声。
[疏]注“杜预”至“于策”。○释曰:《尚书·顾命》云:“乙丑,成王崩,俾爰齐侯,吕伋以二干戈、虎贲百人逆子钊于南门之外。延入翼室,恤宅宗。”孔安国云:“明室,路寝。外之使居忧,为天下宗主。”天子初崩,嗣子定位,则诸侯亦当然也。其改元必须逾年者,孝子之情,不忍有变于中年也。然嗣子不忍变于中年,故嗣年即位。桓公既无恻痛之情,朝死夕忘,亦于逾年即位者,圣人立法,即位必持逾年,桓虽不仁,未可独当年即位。即位既是逾年,故史官从其实而书之。
继故不言即位,正也。故谓弑也。继故不言即位之为正,何也?曰,先君不以其道终,则子弟不忍即位也。哀痛之至,故不忍行即位之礼。继故而言即位,则是与闻乎弑也。继故而言即位,是为与闻乎弑,何也?曰,先君不以其道终,已正即位之道而即位,是无恩于先君也。推其无恩则知与弑也,此明统例耳。与弑尚然,况亲弑者。○与闻音豫,下文及注“与弑”皆同。
[疏]注“推其”至“弑者”。○释曰:桓是亲弑之主,而传论与弑之事,故知传意本“明统例”尔,故云“与弑尚然,况亲弑者”。
三月,公会郑伯于垂。垂,卫地也。传例曰:“往月,危往也。桓大恶之人,故会皆月以危之。
[疏]注“垂卫”至“危之”。○释曰:传例者,定八年传文也。此“三月,公会郑伯于垂”,二年“三月,公会齐侯、陈侯、郑伯于稷”,是“会皆月以危之”。
会者,外为主焉尔。郑伯所以欲为此会者,为易田故。○为易,于伪反。
[疏]“会者”至“焉尔”。○释曰:重发传者,嫌《易》田与直会异故也。
郑伯以璧假许田。假不言以,言以,非假也。实假,则不应言以璧。非假而曰假,讳易地也。礼:天子在上,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。诸侯受地于天子,不得自专。无田则无许可知矣。不言许,不与许也。但言以璧假许,而不继田,则许属郑也。今言许田,明以许之田与郑,不与许邑也。诸侯有功,则赐田以禄之。若可以借人,此盖不欲以实言。○借,子夜反。许田者,鲁朝宿之邑也。邴者,郑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。用见鲁之不朝于周,而郑之不祭泰山也。朝天子所宿之邑谓之朝宿,泰山非郑竟内,从天王巡守,受命而祭也。擅相换易,则知朝祭并废。○鲁朝,直遥反,下皆同。邴,彼病反,又音丙。见,贤遍反。竟音境。从,在用反。守音狩。擅,市战反。换,一本亦作逭,胡唤反。
[疏]“许田”至“山也”。○释曰:经文无邴而传言之者,经讳易天子之地,故以璧假为文。若以地易地,不得云假,故经无邴文。传本鲁郑易田之由,五得不言邴也。先儒解《左氏》者,皆以为郑受天子祊田,为汤沐之邑。后世因立桓公、武公之庙,故谓之泰山之祀。案此传及注意,则以为祭泰山之邑,谓从王巡狩,受命而祭泰山也。《羊》以为“田多邑少称田,邑多田少称邑”。《左氏》无传,或当史异辞。《谷梁》以为言田者,则不德其邑,是三传之说各异也。
夏,四月,丁未,公及郑伯盟于越。越,卫地也。及者,内为志焉尔。越,盟地之名也。
秋。大水。《礼·月令》曰:“季秋行夏令,则其国大水。”大水例时。
[疏]注“大水例时”。○释曰:庄七年与此皆云“秋,大水”,不书月,是例时也。
高下有水灾曰大水。
冬,十月。无事焉,何以书?不遗时也。《春秋》编年,四时具而后为年。编,录。○编,必连反,《字林》、《声类》、《韵集》皆布于反,《史记音义》甫连反。
二年,春,王正月,戊申,宋督弑其君与夷,宋督,宋之卑者,卑者以国氏。○督,丁毒反。与如字,又音余。
[疏]注“宋督”至“国氏”。○释曰:知是卑者,“祝吁弑其君”取国,传以“失如”言之,“履緰来逆”,传称“进之也”。此督与宋万既不取国,又无可进,明卑者可知也。
桓无王,其曰王,何也?正与夷之卒也。诸侯之卒,天子所隐痛。奸逆之人,王法所宜诛,故书王以正之。及其大夫孔父。孔父先死,其曰及,何也?书尊及卑,《春秋》之义也。邵曰:“会盟言及,别内外也。尊卑言及,上下序也。”○别,彼列反。
[疏]注“邵曰”至“序也”。○释曰:“及”有二义,故范引邵云:“会盟言及,别内外也。尊卑言及,上下序也。”“别内外”者,谓鲁与他人会盟,皆先鲁以及他,若隐元年“公及邾仪父盟于眛”、“及宋人盟于宿”是也。“上下序”者,此孔父、荀息、仇牧皆先言君,后言臣是也。
孔父之先死,何也?督欲弑君,而恐不立,于是乎先杀孔父。孔父闲也。闲谓扞御。○杀并如字。扞,下旦反。何以知其先杀孔父也?曰,子既死,父不忍称其名;臣既死,君不忍称其名,以是知君之累之也。累谓从也。
[疏]“知君之累之也”。○释曰:糜信云:“累者,从也。谓孔父先死,殇公从后被弑。”范注虽不明,理亦当然也。
孔,氏;父,字谥也”。孔父有死难之勋,故其君以字为谥。○难,乃旦反。
[疏]“孔,氏;父字;谥也”。○释曰:孔父新死未葬,而得有谥者,旧解谓三月既葬之后,嗣君谥之,但赴者以正月者乱,故书弑在前,使者以葬后始来,故得称谥。或当孔父以字为谥,得据后言之,故云“字谥”也,○注“孔父”至“为谥”。○释曰:谥者大夫之常事,而云“死难之勋”者,字者褒德,非可虚加,若使孔父无死难之勋,唯有凡平之谥,焉得以字为之文?传特言“字谥”也。明知有义,故注者原之。
或曰,其不称名,盖为祖讳也。孔子故宋也。孔子旧是宋人,孔父之玄孙。○为,于伪反。
[疏]注“孔子”至“玄孙”。○释曰:案《世本》:孔父嘉生木金父,木金父生祁父,其子奔鲁,为防叔,生伯夏,伯夏生叔梁纥,叔梁纥生仲尼,是孔父嘉为孔子六世祖。范云“玄孙”者,以玄者亲之极至,来孙、昆孙之等亦得通称之,亦如《左传》蒯聩祷文王称曾孙之类是也。
滕子来朝。隐十一年称侯,今称子,盖时王所黜。
[疏]注“隐十”至“所黜”。○释曰:周公之制,爵有五等,所以拟其黜陟。今传无贬爵之文,明降爵非《春秋》之义。又且此时周德虽衰,尚为天下宗主,滕今降爵,明是时王所黜也。三月,公会齐侯、陈侯、郑伯于稷,以成宋乱。稷,宋地也。以者,内为志焉尔。公为志乎成是乱也。欲会者,外也。欲受赂者,公也。
[疏]“以者”至“焉尔”。○释曰:十四年传云:“以者,不以者也。僖二十一年传云:“以,重辞也。此传云“以者,内为志焉尔”,则“以”有三种之义。范于僖二十一年注云“以有二义矣”者,以“内为志焉”与“不以”者,正是一事耳。“以成宋乱”者,公也,非诸侯故也,是以云“内为志焉尔”,其实以者仍是不以之例,故注彼为二事焉。○注“欲会”至“公也”。○释曰:以经言“会”,故知“欲会者,外也”。“以者,内为志”,故知“欲受赂者,公也”。
此成矣,取不成事之辞而加之焉。于内之恶,而君子无遗焉尔。取不成事之辞,谓以成宋乱也。桓奸逆之人,故极言其恶,无所遗漏也。江熙曰:“《春秋》亲尊皆谓,盖患恶之不可掩,岂当取不成事之辞,以加君父之恶乎?案宣四年‘公及齐侯平莒及郯’,传曰:‘平者,成也。’然则成亦平也。公与齐、陈、郑欲平宋乱,而取其赂鼎,不能平乱,故书‘成宋乱’。取郜大鼎纳于大庙,微旨见矣。寻理推经,传似失之。”徐邈曰:“宋虽已乱,治之则治。治乱成不,系此一会。若诸侯讨之,则有拨乱之功;不讨,则受成乱之责。辞岂虚加也哉!《春秋》虽受亲尊者讳,然亦不没其实,故纳鼎于庙,跻僖逆祀,及王室之乱,昭公之孙,皆指事而书。哀七年传所谓有一国之道者,有天下之道者也。君失社稷,犹书而不隐,况今四国群会,非一人之过,以义致讥,轻于自已兆乱。以此方彼,无所多怪。”○郯音谈。大庙音泰,下文及注同。见,贤遍反。跻,子兮反。
[疏]注“取不”至“多怪”。释曰:江熙云“微旨见矣”者,传意成宋辞者,谓成就宋乱。江熙以为加君父之恶大初,故以成为平,直书取郜大鼎,纳于大庙,足以示讥,是微旨见矣。言此传成乱之辞为微旨。徐邈引传所谓有一国之道云云者,言谓侯专一国,犹似天子专天下,其有失社稷,犹得书之,故此亦得云“成宋乱”也。夏,四月,取郜大鼎于宋。戊申,纳于太庙。传例曰:“纳者,内不为也。日之,明恶甚也。”太庙,周公庙。○郜,古报反。
[疏]注“传例”至“公庙”。○释曰:宣十一年传文也。然此传亦有“弗受”之文,而引传例者,凡传言“内弗受”者,指说诸侯相入之例。今此言“不受”者,谓周公也。恐其不合,故引例以明之。
桓内弑其君,外成人之乱,受赂而退,以事其祖,非礼也。其道以周公为弗受也。郜鼎者,郜之所为也。曰宋,取之宋也,此鼎本郜国所作,宋后得之。以是为讨之鼎也。讨宋乱而更受其赂鼎。○为讨之鼎,如字,麋氏云:“讨或作纠”。孔子曰:“名从主人,物从中国。故曰郜大鼎也。主人,谓作鼎之主人也,故系之郜。物从中国,谓是大鼎。
[疏]“名从”至“大鼎也”。释曰:“名从主人”者,谓本是郜作,系之于郜。“物从中国”者,谓鼎在宋,从宋号也。言“物从中国”者,广例耳,通夷狄亦然。其意谓鼎名从作者之主人,不问华戎,皆得系之,若《左传》称“甲父之鼎”是也。“物从中国”者,谓中国号之大鼎,纵夷狄亦从中国之号,不得改之。若传称吴谓义稻为伊缓,夷狄谓大原为大卤,以地形物类,须从中国之号,故不得谓之伊缓、大卤也。何休云:“周家以世孝,天瑞之鼎。诸侯有世孝者,天子亦作鼎以赐之。礼:祭,天子九鼎,诸侯七,卿大夫五,元士三也。”故郜国有之。秋,七月,纪侯来朝。隐二年称子,今称侯,盖时王所进。○纪侯,《左氏》作杞侯。朝时,此其月,何也?据隐十一年“春,滕侯、薛侯来朝”,称时。桓内弑其君,外成人之乱,于是为齐侯、陈侯、郑伯讨数日以赂。桓既罪深责大,乃复为三国讨数至日以责宋赂。○为齐,于伪反,下同。数,色主反,注同。复,扶又反。已即是事而朝之,恶之,故谨而月之也。已,纪也。桓与诸侯校数功劳,以取宋赂,不知非之为非,贪愚之甚。纪不择其不肖而就朝之。○恶,乌路反。
[疏]“谨而月之也”。○释曰:桓虽不君,臣不得不臣,所以极言君父之恶,以示来世者,桓既罪深责大,若为隐讳,便是长无道之君,使纵以为暴,故《春秋》极其辞以劝善惩恶也。○注“已纪也”。○释曰:桓十三年注云:“纪当为已”,与此异者。观经而说,故两注不同。
蔡侯、郑伯会于邓。邓,某地。○某地,不知其国,故云某,后放此。
九月,入杞。我入之也。不称主名,内之卑者。
[疏]“我入之也”。○释曰:何嫌非我而发传者?以隐八年云“我入邴”,此直云“入杞”,恐非我,故发之。
公及戎盟于唐。
冬,公至自唐。告庙曰至。传例曰:“致君者,殆其往而喜其反。”此致君之意义也。离不言会,故以地致。
[疏]注“告庙”至“地致”。○释曰:“传例”者,襄二十九年传文也。“离不言会”者,即《左传》所云“特相会往来称地”,亦此类也。
桓无会,而其致,何也?远之也。桓会甚众,而曰无会,善无致会也。弑逆之罪,非可以致宗庙,而今致者,危其远会戎狄,喜其得反。
[疏]注“桓会甚众”。○释曰:谓元年会于垂,二年会于稷是也。
三年,春,正月,公会齐侯于嬴。嬴,齐地。○嬴音盈。
夏,齐侯、卫侯胥命于蒲。蒲,卫地。胥之为言,犹相也。相命而信谕,谨言而退,以是为近古也。申约言以相达,不歃血而誓盟。古,谓五帝时。○近,附近之近。约如字,又于妙反。歃,本又作插,所治反。
[疏]注“古谓五帝时”。○释曰:知古非三王者,以传云“诰誓不及五帝,盟诅不及三王”,今“谨言而退”,非诰誓之辞,“相命而信谕”,无盟诅之事,二国能行三王五帝之法,而传云“近古”,明知谓五帝也。
是必一人先,其以相言之,何也?不以齐侯命卫侯也。江熙曰:“夫相与亲比,非一人之德,是以同声相应,同气相求。齐卫胥盟,虽有先倡,倡和理均。若以齐命卫,则功归于齐;以卫命齐,则齐仅随从。言其相命,则泯然无际矣。”○比,毗志反。应,应对之应。仅,巨靳反。泯,亡忍反。
[疏]注“同声”至“相求”。○释曰:《易·文言》文也。今二国相命,则大者宜倡,小者宜和,大则齐也,小则卫也。故传云“不以齐侯命卫侯也”,明齐大也。但倡和理均,故直以“相命”言之。倡则同声相应,和则同气相求,声气相通,而相命之情见矣。
六月,公会杞侯于郕。郕,鲁地。○郕音成。
秋,七月,壬辰朔,日有食之,既。言日言朔,食正朔也。朔日食也。既者,尽也,有继之辞也。尽而复生谓之既。○复音扶又反。
[疏]“既者,尽也”。○释曰:其日食或尽或不尽者,历家之说,以为交正在朔,则日食既,前后望月不食;交正在望,则月食既,前后朔日不食。
公子翚如齐逆女。翚称公子者,桓不以为罪人也。逆女,亲者也。使大夫,非正也。
九月,齐侯送姜氏于讙。已去齐国,故不言女,未至于鲁,故不称夫人。讙,鲁地,月者重录之。○于讙,音欢。礼:送女,父不下堂,母不出祭门,诸母兄弟不出阙门。祭门,庙门也。阙,两观也,在祭门之外。○观,古乱反。父戒之曰:“谨慎从尔舅之言。”母戒之曰:“谨慎从尔姑之言。”诸母般申之曰:“谨慎从尔父母之言。般,囊也,所以盛朝夕所须,以备舅姑之用。○般,步干反。一本作鞶,音同。盛音成。
[疏]注“般囊”至“之用”。○释曰:《士婚礼》云:“父送女,命之曰:‘戒之敬之,夙夜无违命。’母施衿结帨,曰:‘勉之敬之,夙夜无违宫事。’庶母及门内施般,申之以父母之命,曰:‘敬恭听宗尔父母之言,夙夜无愆,示诸衿般。’郑玄云:“般,囊也。男子般革,妇人般丝,所以盛帨巾之属,为谨敬也。”后戒辞与此不同,此注又与郑异者,彼是士礼,此即是诸侯之礼,故异辞也。般盛帨巾,亦得备舅姑之用,则范、郑二注不有违也。或以为传并释礼意,故与本文不同也。引此戒辞及上父母不出祭门,诸母兄弟不出阙门者,并证送女逾竟,非礼之事也。几亲迎之礼,必在庙也,故云“不出祭门”。言“不出阙门”者,则已出庙门之外矣。送女逾竟,非礼也。逾竟音境。
公会齐侯于讙。无讥乎?齐侯送女逾竟,远至于讙,嫌会非礼之人,当有讥。曰,为礼也。齐侯来也,公之逆而会之可也。为亲逆之礼。
夫人姜氏至自齐。其不言翚之以来,何也?据宣元年“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”。公亲受之于齐侯也。重在公。子贡曰:“冕而亲迎,不已重乎?”冕,祭服。○迎,鱼敬反,一本作逆。孔子曰:“合二姓之好,以继万世之后,何谓已重乎?”好,呼报反。
[疏]“子贡”至“重乎”。○释曰:引之者,以齐侯送女,公亲受之,于礼为可,故发“冕而亲迎”之问。
冬,齐侯使其弟年来聘。
有年。有年例时。
[疏]注“有年例时”。○释曰:凡书“有年”者,冬下谷毕入,计用丰足,然后书之,不可系以日月,故例时也。宣十六年“冬,大有年”亦时,是其证也。五谷皆熟,为有年也。
四年,春,正月,公狩于郎。春而言狩,盖用冬狩之礼。搜狩例时,而此月者,重公失礼也。庄四年“冬,公及齐人狩于郜”,传曰:“齐人者,齐侯也。其曰人,何也?卑公之敌,所以卑公也。”然则言齐人者,所以人公,则讥已明矣。狩得其时,故不月。
[疏]注“春而”至“不月”。○释曰:《周礼》有四时之田,春搜,夏苗,秋狝,冬狩,皆用夏之四仲之月。然周正月,则是夏之十一月,故《左氏》以此狩为得时。今范云“春而言狩,盖用冬狩之礼”,以为失时者,盖周公未制礼之时,权用此法,故得时节不同,其名亦异。仲尼修《春秋》,改周之文,从殷之质,因以为《春秋》制也。故何休注《公羊》,亦云:“夏时不田,春秋制也。”范以春狩为失时,又云“搜狩例时”者,昭八年“秋,搜于红”,又庄四年冬狩得其时,虽讥公而不月,是例时也。《左传》、《周礼》、《尔雅》并云:“春曰搜,夏曰苗,秋曰狝,冬曰狩。”《公羊》之文,则“春曰苗,秋曰搜,冬曰狩”。此传之文,则“春曰田,夏曰苗,秋曰搜,冬曰狩”。所以文不同者,《左氏》之文,是周公制礼之名;二传之文,或《春秋》取异代之法,或当天子诸侯别法。经典散亡,无以取正也。四时之田,皆为宗庙之事也。春曰田,取兽于田。○为,于伪反。夏曰苗,因为苗除害,故曰苗。秋曰搜,搜择之,舍小取大。○搜,所由反,麋氏本又作搜,音同。舍音舍。冬曰狩。狩,围狩也。冬物毕成,获则取之,无所择。
[疏]注“冬物”至“所择”。○释曰:四时田猎,若用时王之正,则周之冬是夏之秋。而云“毕成”者,冬是一总名,周之十二月,夏之十月,万物已收,故得以“毕成”言之。
四时之田用三焉,唯其所先得,一为干豆,上杀中心,死速,干之以为豆实,可以祭祀。○中,丁仲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上杀”至“祭祀”。○释曰:何休云:“自左膘射之,达于右腢,中心,死疾,故干而豆之,以荐宗庙。豆,祭器名,状如镫。天子二十有六,诸公十有六,诸侯十有二,卿上大夫八,下大夫六,士三也。”大夫以上,《礼器》之文,士三者,相传为说。二为宾客,次杀射髀髂,死差迟。○射,食亦反。髀,步启反。又必迩反,髂,若嫁反。差,初卖反。
[疏]注“次杀”至“差迟”。○释曰:何休云:“自左膘射之,达于右脾,远心,死难,故为次杀。”《毛传》云:“次杀者,射右耳本,次之。”今注云“射髀髂”,则与彼异也。髀髂者,案《仪礼》“髀,骨滕以上”者是也。
三为充君之庖,下杀中肠污泡,死最迟。先宗庙,次宾客,后庖厨,尊神敬客之义。○庖,步交反。污,污秽之。泡,普交反,又百交反。
[疏]注“下杀”至“之义”。○释曰:何休云:“自左膘射之,达于右